政策法规

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

  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  

  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  

  【文 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4〕85号  

  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  

  【发布日期】2014-11-28  

  【生效日期】2014-12-1  

  【效  力】[有效]   

  【效力说明】  

  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: 

  一、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(不含)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。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(不含)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%和10%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
  二、取消汽车轮胎税目。

  三、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,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,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
  四、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,“酒及酒精”品目相应改为“酒”,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。

 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  

  海关总署

  

  2014年11月28日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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